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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市镇人大换届选举中组织好选民投票及规范流动票箱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6年4月1日   点击:2549

关于在市镇人大换届选举中组织好选民投票及规范流动票箱的思考

 

下蜀镇人大   唐军

201641

 

在选举过程中,组织好选民投票和规范流动票箱是一项重要的工作,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通过几年来的实际操作,我们认为在选举过程中,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要严格选票的发放。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不同,选民人数多,投票持续时间长,通常在选举日的工作时间内都是可以投票的,因此不可能一次性发放选票。一般是选民分别领取选票,然后写票、投票。为了保证选票有条不紊地发放,防止错发、漏发、重发,选举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较为严格的程序,即选民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过去一直都采取选民登记后,发给选民证的办法。1995年修改选举法,为了简化选举环节,考虑可以省去颁发选民证的环节,因此增加了凭身份证领取选票的规定。至于是凭身份证,还是凭选民证领取选票,由选举委员会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决定。无论是凭身份证,还是选民证,都要做好登记核实工作,保证准确无误。

    二是要组织好投票选举活动。根据选举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直接选举中选民投票的场所主要是两种:即设立投票站,选民在投票站投票;召开选举大会进行投票选举。设立投票站进行投票,选民容易掌握投票的时间、地点,参加投票比较方便。召开选举大会进行投票,形式隆重、气氛热烈,是一种很好的宣传教育形式。两者各有优势,可由选举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确定。投票站的设置,应当以方便选民到站投票为原则,合理设置站点。选举大会要注意选择好会场,简化不必要的程序。另外,选民还可以在流动票箱进行投票。流动票箱是1995年修改选举法增加的,主要是为了方便部分行动不便、交通不便的选民投票而设计的。近年来一些地方反映,流动票箱使用中存在不少问题,如选举工作人员私自填写选票等。因此,要加强对流动票箱的管理。流动票箱只能作为选民投票的辅助形式,不能作为主要形式。流动票箱只能向因老弱病残等特殊原因不能到投票站投票或参加选举大会投票的人员开放,或者是在选民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地区设立。流动票箱应当设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并设有监票人,严格管理制度。

    三是要做好选民写票的服务工作。根据选举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不得采取举手或者记名的投票方式。这也是我国选举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是保障公民表达真实意愿的重要制度。为了贯彻这一原则,要根据需要设立秘密写票处。目前在村委会选举、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中,都根据需要设立了秘密写票处。另外,选民如果是文盲或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选举委员会要为他们写票提供帮助。

四是要严格掌握委托投票。选民一般都应亲自参加投票活动,如果因客观情况,不能亲自参加选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但是委托他人代为投票,必须依法进行,严格掌握。根据选举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第一,委托必须以书面的方式。委托他人代自己投票时,委托人必须书写委托书,写明委托何人代为投票,被委托人凭委托人的委托书代其投票,如果仅凭口头委托,则委托无效。第二,被委托人必须是选民。如果委托没有选民资格的人代为投票,如未满18周岁的公民,委托无效。第三,每一选民所接受的委托不能超过3人,否则无效。第四,委托他人代为投票,必须经选举委员会同意才能有效。

在规范流动票箱方面,我们通过实践,认为流动票箱的特点在于“流动性”,比之投票站、选举大会更容易出现“隐性”问题。所以,在选举过程中,对流动票箱必须严格管理。

一是严格控制流动票箱的数量。流动票箱只能为老弱病残和交通不便而不能到投票站或选举会场亲自投票的选民而设,选举委员会要对选区选民情况作详细调查摸底,掌握选区实际需使用流动票箱投票的选民人数,再根据人数确定所需流动票箱。其他选民按规定都不能在流动票箱投票。

二是严格流动票箱的使用程序。选举委员会对使用流动票箱投票的程序要有明确规定。对确需在流动票箱投票的选民在调查确认后应于选举日前公布名单;选民投票一般要求亲自填写投票,如确因选举法规定的特殊原因不能写选票,要委托其信任的人投票的,需由选民盖手印或签名确认并要有见证人;投票结束后,流动票箱需立即返回主会场,当场开封清点票数。

三是严格工作人员的管理。使用流动票箱,必须有1名监票人和2名以上工作人员。所选工作人员必须法律意识强、政治素质高、组织观念强。除监票人和工作人员外,要严格限制其他人员跟随。工作人员不得主动要求为选民代写选票或代投选票,不得离开流动票箱。选民填写选票时,工作人员应回避,给予选民独立思考、独立填写选票的时间和空间,保障选民的民主权利。

同时,要成立选民监督队伍。众所周知,设立流动票箱主要是为了方便那些行动不便、交通不便的选民进行投票。然而,方便之中也存在着不少弊端:选民依赖意识多了,选举人员带着流动票箱挨家挨户进行投票成了“拉票”等。为防止流动票箱暗箱操作的一些弊端发生,关键是要加强监管,制订相关细则使监管程序进一步规范。

一是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培训。对流动票箱的工作人员,一定要从具备法制、民主、公德意识的高度进行培训,同时要求工作人员牢牢掌握:应向选民说明填写方法和要求,但不能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民填写选票时要主动回避,保证选民进行秘密划票;选举过程遇到特殊情况要善于处理,不能影响投票等。

二是成立选民监督队伍。选举委员会委派最少3人一组成立流动投票选举工作组,还应与选民商议成立监督队伍,每个流动投票点要保证1名由选民推选出的监督员当场进行监督,这名监督员要到选举委员会备案,同时不得担任委派选区选举领导小组职务;在监票时发现有异议应事后向选举委员会说明情况,不得干扰发票、划票,或者自行进行处理;要求监督员与选举工作人员没有任何关系,防止不当行为发生。

三是公开统一在选举大会会场计票。流动投票结束后,工作人员在监督员的监督下应立即将流动票箱送交投票站或者选举大会会场,由监票、计票人员公开统一开箱计票,投票结果要一并计入投票站或者选举大会的投票总数,不得在场外自行开箱计票。

四是设立检举处处理不正当行为。选举委员会应设立流动投票不正当行为检举处,委派专人实地了解情况,对确实存在的不当行为进行处理、解决;对于投票中监督员提出的问题要给予正面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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