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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容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人大代表接待选民日活动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2年3月12日   点击:6121
依据《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的有关规定,按照省、市人大的工作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本市各镇、开发区建立人大代表接待选民日制度,由镇人大主席团、开发区人大工委组织辖区内各级人大代表,在相对固定的时间和地点轮流接待选民。 
  二、在征求相关代表意见的基础上,由镇人大主席团、开发区人大工委对本辖区内的各级人大代表每年轮流参加接待选民的时间作出具体安排。 
  三、在每次开展代表接待选民日活动的5天前,发布公告,告知接待选民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参加接待日的代表名单。 
  四、代表在接待选民时要佩戴代表证,认真听取选民反映的问题和意见,并作好记录,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五、代表在接待选民过程中,对于选民反映的问题和意见,需要进行解释和说明的,应当耐心细致地做好说服工作。 
  六、代表在接待选民后,对于选民反映的问题和意见,需要由有关部门或单位办理的,要认真进行归纳整理,以《人大代表接待选民登记表》形式交由镇人大主席团、开发区人大工委进行处理。 
  七、对于接待中选民反映的问题和意见,是属于人大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或者具有普遍性、代表性的问题,代表可以以提出代表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或者在代表大会审议工作报告时提出意见等形式,使有关问题得到很好落实。 
  八、镇人大主席团、开发区人大工委应当根据选民提出问题和意见的内容分别交办。属于本级职权范围的事项,应交由本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办理;属于上级职权范围的事项,应交由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办理。 
  九、镇人大主席团、开发区人大工委和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办理选民反映的问题和意见的部门和单位联系沟通,对办理情况进行督促,也可以以代表视察、执法检查、约见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等方式,进行督办。 
  十、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办理选民反映的问题和意见的过程中,要加强与相关代表和选民的沟通,切实解决好选民反映的问题和意见,真正使选民反映的问题和意见条条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十一、有关部门和单位在选民反映的问题和意见办理结束后,应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镇人大主席团、开发区人大工委,再由镇人大主席团、开发区人大工委及时告知相关接待代表和提出问题和意见的选民,并将有关内容填入《人大代表接待选民登记表》的相关栏目,以便督查和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