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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制度

句容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本级人大代表办法
发布时间:2012年3月12日   点击:5293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常委会组成人员与本级人大代表的联系,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更好地依靠代表做好常委会的工作,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及江苏省实施代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市人大代表,主要是围绕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讨论、决定的问题,征求代表意见;有重点地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在基层的执行情况;开展调查研究,了解人民群众的要求,受理代表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促进决策民主化、科学化。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市人大代表,可采取走访代表、参加代表小组活动、召开代表座谈会、接待代表来访或以电话、通信和电子信箱等形式,直接同代表联系,了解情况,协助代表或代表小组开展活动,帮助市人大代表有效地履行职责、更好地发挥作用。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的具体要求:   
  (一)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应回到所在的代表小组一起集中视察或调查,做好审议大会各项议题的准备工作,了解有关方面的情况,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二)常委会组成人员每年至少两次专门听取所联系的市人大代表对市人大常委会以及“一府两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三)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主动督办所联系的市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常委会组成人员要认真做好联系的市人大代表来信来访接待处理工作。来信来访代表向常委会提出的对“一府两院”及其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控告、检举的重要信访件,由主任会议处理。 
  (五)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为联系的市人大代表约见主任会议组成人员提供帮助;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应安排时间接待,认真听取代表的意见,回答代表询问。

    (六)常委会组成人员每人每年相对固定联系3—5名市人大代表。联系代表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两人以上相约进行。如需要被联系代表所在单位协助的,应提前告知市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联络委,协助做好联系代表工作。
  (七)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情况应有文字记录,报市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联络委归档;重要问题要形成专题书面报告。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联系代表过程中对代表提出的重要建议和意见,要及时向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报告。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报告和重要建议,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应在两个月内进行研究,作出处理并把处理结果答复有关组成人员。

    第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