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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制度

句容市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开展询问的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2年3月12日   点击:5364
根据《监督法》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本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为在今后的监督工作中进一步用好询问方式,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询问的原则
  1、坚持依法询问、客观公正的原则;
  2、坚持审议中询问和专题询问相结合的原则;
  3、坚持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原则。
  二、询问的内容
  1、事关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
  2、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3、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和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4、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集中反映的问题;
  5、其他需要询问的事项。
  三、询问的形式及要求
  1、询问主要采用审议中询问和专题询问两种方式。询问由出席会议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也可以提出询问。询问既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
  2、审议中,询问人可以向报告工作的“一府两院”负责人提出询问,也可以向列席会议的相关部门负责人提出询问。
  3、专题询问由市人大常委会在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前或后召开专门会议,对特定议题有关的政府工作部门或法检两院进行专题询问。组织全体或部分组成人员、部分人大代表参加会议,可以邀请公民旁听会议。
  4、询问的问题可由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或常委会组成人员根据议题调研和事前收集掌握的情况提前列出,经主任会议研究,根据情况可将询问主要内容于会前告知被询问对象,以便做好准备。询问人也可在会议中即席提出。
  5、询问人所提问题要紧扣审议议题,重点突出,具有针对性。被询问对象回答问题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询问人和被询问人发言应开门见山,简明扼要。会议主持人可以对发言时间作出明确限制。
  6、被询问对象回答询问结束后,询问人对被询问对象的回答仍有不清楚、不理解或需进一步了解有关情况的,可以进行追问。
  四、询问结果的处理
      1、每次会议审议中的询问情况由相关工作机构进行综合整理,作为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的重要参考。
      2、专题询问情况由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记录整理,向社会公示。
      3、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对询问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对落实不力、不到位的,市人大常委会将依法启动质询等监督手段督促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