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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容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市人大代表持证视察工作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2年3月12日   点击:596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改进全国人大代表视察办法的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市几年来人大代表视察工作的实践,为了便于市人大代表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协助市人民政府推行工作,更好地加强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及时了解并向国家机关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不断地改进国家机关的工作。现决定制发市人大代表视察证,开展持证视察工作。
  一、制发市人大代表视察证(注:代表证可作视察证),开展持证视察活动。这是充分发挥人民代表作用,认真行使代表职权,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增强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观念,增加责任感,加强对各项工作的民主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为此希望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有关单位以及社会各方面都必须尊重和支持人大代表履行职责。市人大代表所在单位也要积极支持代表的持证视察活动。
  二、持证视察的形式和范围:视察形式一般有三种,一是个人或相约几个人持证视察;二是以代表小组集体视察;三是由市人大常委会统一组织视察。一般以小型、分散、就地的形式在本选举区域进行视察。
  三、代表在视察前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⒈确定视察的内容、对象和重点;⒉熟悉与视察内容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一些基本常识;⒊与被视察的有关单位联系,取得配合,也可以不打招呼随时随地作临场检查、视察。
  四、人大代表在持证视察中不直接处理问题。发现的问题可以直接和被视察、检查的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也可以向主管部门反映。对重要的问题应将其建议、批评和意见报告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委,由其转交有关部门办理。承办单位要在一个月内将办理的情况书面答复代表,并抄送市人大办公室和市政府办公室。
  五、代表个人持证视察应注意的事项:㈠要认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水平和法制观念。㈡确定视察内容和对象必须慎重,不要凭个人一时的兴趣、情绪,要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和大多数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来确定。㈢坚持个人不直接处理问题的原则。㈣不以视察谋私。㈤视察时,说话要和气,作风要正派。㈥坚持就地就近视察。㈦视察前,应妥善安排好本职工作,向所在单位打招呼。
  六、代表视察以后,应向代表小组作出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报告的形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以上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