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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市“一府两院”工作报告进行投票测评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2年3月12日   点击:6620
为了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市人大常委会的职责,切实提高审议质量,加大监督力度,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根据地方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我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在会议审议后,均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工作报告进行测评。测评分“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各档次的标准为:满意数达到参评人数的70%以上(含70%)为满意;满意、基本满意票数达到参评人数的50%以上(含50%)为基本满意;不满意票数超过50%的为不满意。表决结果为“不满意”的,工作报告不予通过,报告机关必须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在指定时间重新报告,再次测评;再次测评结果仍为“不满意”的,市人大常委会将责成有关机关或人员作出书面检查,并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质询,或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按法律程序处理。
  二、市政府、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必须认真办理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形成的审议意见,努力改进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委托主任会议跟踪督办,并具体评估办理成效,必要时,提交常委会投票测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