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工作制度

工作制度

句容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12年3月12日   点击:6673
为了保证宪法、法律和法规在我市的遵守和执行,依照宪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以及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简称执法检查)作如下规定: 
  一、市人大常委会对国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议决定、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贯彻实施的情况,组织检查监督。执法检查应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确定一年的执法检查重点。 
  二、市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主要是检查监督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的执法工作,督促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及时解决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执法检查组不直接处理问题。 
  三、市人大常委会的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由主任会议研究提出,列入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确定。每一次执法检查的具体方案,应包括检查的内容、检查的组织、检查的时间和要求等,由主任会议通过。执法检查计划需调整的,由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四、要本着精干、效能、便于活动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市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组由组长、副组长、组员若干人组成,由主任会议从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确定。执法检查组也可以吸收人大常委会有关人员和人大代表参加,也可以邀请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政府法制机构和有关专家参加工作。 
  五、执法检查组成员和工作人员应熟悉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可采用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抽样调查、实地考察多种形式,了解和掌握法律法规实施的真实情况,研究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六、检查结束后,由执法检查组组长主持,写出执法检查报告。执法检查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对所检查法律法规实施状况的全面评价;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对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对法律法规本身需要修改、补充、解释的建议等。报告必须客观真实地反映情况,不回避矛盾。 
  七、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决定列入会议议程,由执法检查组组长向常委会全体会议汇报,并在分组会议和全体会议上审议。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的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就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重要问题提出质询。必要时,常委会可作出有关决议。 
  八、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由主任会议以书面形式交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有关机关应在规定期限内将改进的措施以及取得的效果向常委会作出书面汇报。常委会可以委托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跟踪检查,必要时,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列入会议审议。 
  九、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法案件,主任会议可以交由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调查。主任会议根据调查结果情况,要求有关机关限期处理,并及时报告处理结果。对特别重大的违法案件,常委会可以依法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常委会根据调查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常委会不直接处理具体案件,具体案件应由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理。 
  十、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