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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容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2年3月12日   点击:6621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职权,更好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推进科学发展,建设和谐社会,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和监督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原则、法定原则、人民利益原则和注重实际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全市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建设中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市本级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由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应的决议或者决定:  
  (一)贯彻实施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依法治市、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方面的重要决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的变更和年度财政预算的调整,市本级财政年度决算。          
  (四)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五年规划主要指标的变更。  
  (五)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或修改。     
  (六)决定授予或者撤销地方的荣誉称号。    
  (七)法律法规规定由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履行职责需要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八)市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市本级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提出意见、建议,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决定: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市本级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情况、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三)市本级财政投入6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实施方案。 
  (四)重大灾情、疫情、突发事件或者给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重大事故及其处理情况。 
  (五)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内设司法机构的设立、合并、更名、撤销的方案;乡镇、街道、开发区行政区划的调整、变更情况。 
  (六)生态资源和环境保护、土地利用、产业结构方面政策的重大调整。 
  (七)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族等方面的重要情况。 
  (八)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制度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关系群众利益的公用事业服务价格标准的调整。 
  (九)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事件。 
  (十)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重大违法、违纪案件及其处理情况。 
  (十一)设立和确定市级标志及重大永久性纪念物、纪念日。 
  (十二)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议案或报告,一般应由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主动提出,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提出,经过必要的调查研究和论证,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后,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程序,按照《句容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进行。   
  第八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或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关于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据。 
  (三)该重大事项的决策方案及其可行性说明。 
  (四)该重大事项的有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资料。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必须认真执行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市人大常委会负责监督其执行。执行机关应根据规定期限向市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报告执行情况,若需较长时间办理的应分阶段作出报告。                        
  第十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