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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制度

句容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12年3月12日   点击:696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参照省、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行使职权,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发扬民主,依法办事。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市人大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由市人大常委会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市人大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市人大常委会召集。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在人民代表大会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决定开会日期;

(二)提出会议建议议程和日程安排草案;

(三)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名单草案;

(四)提出计划、预算审查及需要设立的其他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

(五)决定各代表团、组临时召集人名单;

(六)决定列席人员名单;

(七)确认新选出的市人大代表的代表资格;

(八)提出会议筹备情况报告;

(九)组织代表活动,征集议案和代表建议、批评、意见;

(十)其他事项。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的一个月前,公布开会日期和会议建议议程,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论讨稿,提前印发代表征求意见。

临时召集的会议,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举行前,代表按选举单位以乡镇组成代表组,在此基础上,根据代表数量大致相等,地域就近相邻的原则组成代表团。由各代表团临时召集人召集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小组会议推选代表小组组长、副组长,代表小组全体会议由代表小组长召集并主持,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持,采用举手表决方式,选举本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及需要设立的其他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等。

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市人大常委会主持。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主席团主持。

主席团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

主席团的决定,以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主席团第一次会议。主要工作为:

(一)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

(二)通过会议日程;

(三)通过主席团轮值名单;

(四)决定大会副秘书长;

(五)确定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六)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集代表团团长会议,听取和讨论代表对有关议案和报告的审议意见,并将讨论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会的事项,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可以下设若干个工作机构。

第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按时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必须在会前面向市人大常委会请假。会议期间应当向代表团请假,并由代表团报告大会秘书长。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市人民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市人大常委决定,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三章  审议工作报告和议案,审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市人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在审议时,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

根据需要,提出报告的机关应当向会议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可以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在规定时间内,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第十八条  议案经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后,提议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和提供有资料。

第十九条  代表审议报告和议案,由代表团全体会议或者代表小组会议审议。主席团可以决定就专项问题召集有关代表进行审议。

第二十条  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根据代表审议的意见,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经主席团审议后印发代表。

大会秘书处对代表提出的议案进行审查,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代表。

第二十一条  大会秘书处受主席团委托,起草关于各项报告和有关方案的决议草案,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代表,并提请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全体会议表决前,提议案机关或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方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三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

第二十四条  市人大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或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或组织认真研究处理,并负责在大会期间或者会后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答复代表。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退回有关机关和组织重新办理答复代表。

第四章  选举、辞职、罢免和补选

第二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人民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本市出席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选举办法进行选举。选举办法草案由主席提出,经代表审议后,由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人民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和本市出席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依照法律规定由主席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合提名。

第二十八条  推荐候选人的主席团或者代表,应当会议介绍候选人情况和提名理由,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

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时,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第二十九条  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会议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时,主席团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第三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半数的始得当选。

选举结果,由主席团依法确定是否有效,并向大会宣布,公布候选人得票数。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计划、预算审查及需要设立的其他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经代表酝酿后,由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人民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可以提出辞职,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代表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应报下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备案。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镇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镇江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三十三条  主席团、市人大常委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人民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本市选出的镇江市人大代表的罢免案。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罢免案由主席团交代表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对个别副市长和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或者本市选出的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也可以在大会闭会以后由市人大常委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依法决定是否撤销其职务或者罢免其代表资格,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

  罢免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须报经镇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镇江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罢免本市选出的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决议,须报镇江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罢免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议罢免的人员有权向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给代表。

  第三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市人大代表资格被罢免的,其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由市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

  第三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人民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出缺,由市人民代表大会补选,补选程序和方式,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补选出缺的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市长、市人民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镇江市人民检察院和镇江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六条  主席团、代表团和代表小组审议工作报告和议案,审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时候,代表可以提出询问,由有关机关负责人到会作出回答,或对有关报告和方案作补充说明。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须写明质询的对象、问题和内容。

  第三十八条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代表团会议上作出口头或者面答复。

  在主席团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在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有关代表团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受质询的机关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代表。

  提质询案的代表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各代表团通报。

第六章  调查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第四十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务提供材料。提供材料的单位和个人要求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对材料来源予以保密。

  第四十一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相应作出决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市人大常委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七章  发言和表决

  第四十二条  市人大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三条  代表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须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并限制时间。

  主席团成员和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在主席团会议上的发言一般不超出十分钟。

  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第四十四条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会议表决议案、决议、决定,一般采用举手方式,需要采取其他表决方式时,由主席团决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由市人大常委会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