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监督工作

监督工作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报告
发布时间:2008年8月1日   点击:8288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08年工作要点安排,本次会议将听取和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报告。按照《监督法》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6月底,主任会议研究通过了执法检查的方案。执法检查组由市人大常委会驻会的副主任、委员以及内司委委员组成。7月上、中旬,执法检查组全体成员听取了市公安局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检查组部分成员深入到基层派出所,先后听取了开发区、天王等6个派出所和市行政拘留所的执法情况汇报,抽查了部分治安案件卷宗,召开了市政法委、法院、司法局、法制办、律师事务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座谈会,比较全面的检查、了解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在我市的实施情况。市政府及公安局高度重视这次迎检工作,认真准备汇报材料,客观报告工作。市公安局负责人始终陪同检查组深入基层执法单位开展检查工作。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对《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情况的总体评价
     《治安管理处罚法》自2006年3月1日实施以来,市政府及公安机关高度重视,积极开展宣传,突出执法培训,建章立制,强化执法规范,公安机关执法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据市公安局统计,自2006年3月1日到今年6月20日,全市共立各类治安案件9337起,查结4830起,查结率为51.73%,共处罚3547人,其中治安拘留1354人,拘留并罚款961人,罚款779人,警告并罚款40人,警告413人。全市不服治安处罚裁决提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的案件各一起,均得到维持。公安机关依法认真履行了治安管理职责,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地促进了全市平安创建、和谐稳定、经济发展。
      1、认真组织学习培训。法律颁布后,市政府及公安机关及时成立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领导小组,并多次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学习和贯彻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事项,明确工作要求。市公安局把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放在了重要的位置。购买印制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及释义等学习资料2000余册,做到民警人手一册,要求民警自学并熟记《治安管理处罚法》内容;举办《治安管理处罚法》知识竞赛,开展《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两周年征文活动;对派出所法制员和治安民警分批进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培训,邀请法制专家进行学习辅导;定期召开执法工作讲评会,组织办案单位互查卷宗、交流办案心得体会,就典型个案进行执法点评,以案释法。通过学习培训,一线办案民警素质明显提高,大部分民警基本能做到熟知常用条款,正确适用法律条文,按要求制作法律文书和规范整理卷宗。
      2、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市政府及公安机关高度重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宣传工作,利用广播电视、宣传标语、法律咨询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发放宣传材料8000余份,制作宣传版面20余块,开展宣传咨询活动20余场次,接待群众咨询2000多人次。同时,会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司法行政、社区办等有关单位发放宣传材料、挂横幅、出专栏、举办法制讲座、开展法律咨询、法制进校园、进企业、进社区活动,利用主流媒体宣传报道《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条文和典型案例等多种方式开展宣传活动,力求做到家喻户晓,增强宣传教育效果,有效地提高了群众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积极性。
      3、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决定、执行等程序作了严格、系统、具体的规定。公安机关民警自觉树立证据意识、时限意识、程序意识和人权意识,在办理治安案件中,转变过去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等执法理念,正确区分一般错误行为与《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法定要件和程序办案,注重及时全面客观收集证据,保证办案质量,既有效惩戒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又较好地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市公安机关还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运用调解手段,稳妥处理了一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以来,市公安机关共调解治安案件1553起3045人,有效地化解了一批民间矛盾,既调解结案,又达到对当事人依法进行教育的目的,促进了社会和谐。随着公安机关执法理念的逐步转变和执法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满意度也在提升。2007年,全市千人评议部门行风活动中,市公安局排名第13位,比2006年的第44位提升31个位次。
      4、建立内部监督机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实施需要,在上级制定的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市公安机关又先后制定了《关于贯彻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暂行)》、《案件主办民警责任制规定》、《案件审核和执法监督工作规定》、《个案质量考评规定》等制度,从案件受理、查处、执法程序、建立健全执法档案等方面,明确了各执法单位从案件主办人、法制员到负责人的职责任务、奖罚措施,对每起案件严格把关。市局法制科深入一线执法单位,对复杂疑难案件进行指导,同时监督基层执法,提高执法质量。市局还组织法制、督察、纪检、信访等部门,定期开展执法质量考评。采取执法通报、案件审核、个案考评、专案复核调查、错案责任追究等内部执法监督手段,对基层单位执法情况进行检查考评,形成“月通报、季检查、半年考评、年底考核”的执法考评体系。2006年、2007年连续两年在全省公安系统被评为“执法质量优秀单位”。
      5、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群众到公安机关座谈,通报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适时开展走访活动,发放《警民联系卡》、《警企联系卡》、行风测评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认真改进存在的不足。对被投诉举报的单位和民警,及时调查,严肃查纠。2007年,市公安局被省公安厅评为“无违纪基层所队”示范单位。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总的来看,《治安管理处罚法》在我市得到了较好的实施,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
      1、法律宣传广度和深度还不够。《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一部与广大群众关系极为密切的重要法律。群众对法律越熟悉,就越有利于法律的正确实施。公安机关注重了执法机关内部的学习宣传,面向社会广大群众的宣传广度和深度还不够,群众对法律的具体内容知晓率还不高。
      2、执法程序还需进一步规范,少数民警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立法精神的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仍有待于加强,在执法中还存在一些畏难思想;在一些案件的办理中,对《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调查、执行以及法律文书制作上,还不够严格、规范;少数民警的个体素质和办案水平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3、公安机关与有关部门协作还需加强。公安机关在办理一些治安案件过程中,由于执法活动中的职责分工,需要相关执法部门配合,如市民对噪声扰民的投诉案件,因噪声污染的认定权属于环保部门,而有关部门如不能及时出现场,就不能及时取证,导致有些治安案件得不到及时有效处理。再如公安机关作出的治安处罚罚款,对受处罚人拒不执行的,也没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导致处而未罚,不了了之,执法不到位。
      4警力还需加强,经费投入仍需加大。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治安形势更趋复杂,治安案件大量增加,同时,社会各界对治安管理工作水平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公安机关承担的工作量越来越大,警力不足、装备不足、经费不足的问题显得越来越突出。市行政拘留所基建欠款、拘留人员伙食经费等尚未完全落实,经费缺口较大。
      另外,在执法实践中,基层执法单位还存在一些对法律条款的理解、对违法情节的界定、对处罚的裁量把握等问题,都需要在今后的执法活动中不断改进完善。
       三、对进一步实施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建议
       1、进一步加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宣传教育力度。要不断创新、改进宣传的形式和方法,加大对基层、对农村、对学校等社会面的宣传力度,特别要加强学校这个法制教育的重要阵地,重点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将集中宣传和经常性宣传有机结合起来,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为该法的全面正确实施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2、进一步加强公安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进一步加强公安队伍的业务培训,加深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立法精神的理解,提高处理复杂疑难案件的水平,强化办理治安案件的程序管理,规范使用办案的各种法律文书,提高素质,培养能力。特别要把普遍反映执行难的条款作为执法机关教育培训的重点,保证法律的各项条款执行到位,做到“处罚更规范、程序更严格、宽严更适度”,提高执法水平。
       3、进一步完善交叉执法协调机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有关条款执法的需要,市政府要建立和完善公安、环保、卫生等有关部门的执法协调机制,按照法律赋予的职能,各行其职,互相配合。制定交叉执法受理转办制度,加大执法力度。公安机关要加强与审判机关的工作协调,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确保治安处罚执行到位,提高执法效果。
      4、进一步提高公安机关执法保障水平。市政府要逐步加大对公安机关的投入,加强警力,不断提高公安装备的水平。要进一步在警力、经费、装备、待遇上向基层倾斜,向一线充实,不断加强基层警务设施建设,逐步改善执法条件,使有限的警力、经费在社会治安管理和防范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市财政应把市行政拘留所的经费单独列入预算,对行政拘留所办公经费、被拘留人员伙食经费等给予保障。同时,对市行政拘留所建设欠帐能给予拨款解决。
      5、适时向上级立法机关提出法律修改建议。针对《治安管理处罚法》执法检查过程中,基层执法民警反映法律规定的有些条款不便于操作问题,市人大将利用适当的时机积极向上反映,供上级人大在修改法律或制定实施办法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