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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代会

关于代表团和代表提出议案建议的说明
发布时间:2012年3月26日   点击:1373
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规定,市人代会期间,各代表团和市人大代表,可以向大会提出各方面的议案,以及建议、批评、意见(简称“建议”)。议案和建议应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为保障代表有效地行使民主权利,现对提出议案和建议的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关于议案方面
  ㈠议案是由法律规定具有提出议案权的机关或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它的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事原案。议案的内容必须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它的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地方组织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必须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工作中为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项。不属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依法应由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或上级国家机关职权范围内处理的问题,请不要作为议案提出,可作为建议提出。
  ㈡代表提出的议案,要写明需要解决什么问题,提出该问题的理由及解决该问题的办法,有的还要附有关的说明材料。
  ㈢代表提出的议案,需要代表10人以上联名,并在大会主席团决定的议案截止时间之前,送达大会秘书处议案组,逾期送达的,作为建议处理。
  ㈣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议案,必须由代表团团长(或副团长)签名发送。代表联名提出议案时,领衔提出议案的代表请写在第一名位置上。
  二、关于建议、批评和意见方面
  ㈠市人大代表就全市各方面的工作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建议”是法律赋予的职权,也是代表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一种重要形式。代表建议可以一人单独提出,也可以数人联名提出。建议内容应具体明确,一事一案,用统一印发的专用纸书写。会前可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委员会,会议期间最迟请在会议闭幕前送达大会秘书处议案组。
  ㈡凡不属于本市国家机关职权范围的,内容笼统、难以明确具体承办单位的,简单转达群众来信、代表本人未经核实的,皆不作建议转交有关部门办理。
  ㈢属于代表个人及亲友关于民事、行政、刑事的申诉案件,可以依法向有关司法机关提出,请不要作为建议提出。
  三、关于填写专用纸的具体要求
  代表向大会提出的议案和建议,请用大会印发的专用纸,一事一案书写,一式两份。内容要具体明确,姓名、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要写清楚。字迹不清或无法联络的,请代表团工作人员协助抄写清楚或补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