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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制度

句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办法(试行)
2017年9月21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发布时间:2018年3月5日   点击:8074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工作,不断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在街道设立的派出工作机构,在人大常委会领导下,根据人大常委会授权开展工作,并接受街道党工委的领导。

第三条 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配备1名专职主任,有条件的可设专职副主任,配备委员57名。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设立办公室,或在有关综合办公室挂牌,配备专职工作人员1名。根据需要,街道人大工委主任可以进入本级党工委班子。

街道人大工委主任、副主任人选根据市委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街道人大工委委员人选根据街道党工委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人大常委会任免。

街道人大工委专职主任人选原则上应为本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街道人大工委委员人选原则上在本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产生。委员的任期与市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街道人大工委主任、副主任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人大常委会辞去主任、副主任职务。

  第四条 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并保证其在本辖区内的遵守和执行;

  (二)组织本辖区内的县级人大代表听取街道办事处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向人大常委会提交有关情况报告;

  (三)组织本辖区内县级人大代表,通过听取工作汇报、执法检查、专项评议、视察调研等,对街道办事处和驻地的派驻机构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进行监督,形成代表意见和建议交街道办事处或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并向人大常委会提交有关情况报告;

  (四)组织本辖区内县级人大代表对本辖区重大事项(包括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情况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向人大常委会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接待和受理人大代表、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反映人大代表、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督促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认真办理人大代表、人民群众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六)联系本辖区内的各级人大代表,协助本辖区内的各级人大代表联系群众,为人大代表执行职务提供服务;

(七)加强代表小组及代表之家、代表联络工作站(工作室)建设,不断完善县级人大代表接待选民和向选民述职制度;建立人大代表履职档案,记录代表任期内履职情况。

(八)协助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做好本辖区内县级人大代表选举、罢免和补选的具体工作;在市人代会召开期间,做好本辖区人大代表参加会议的服务工作。

  (九)承办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应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工作制度和计划。每季度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会议由主任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召集会议时,可委托副主任召集。

  第六条 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举行会议时,根据工作需要,可通知街道办事处和县级行政、司法机关派驻街道的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也可邀请本辖区内的各级人大代表列席。

街道办事处和县级行政、司法机关派驻街道的工作机构召开重要会议时,应邀请街道人大工委负责人参加,并及时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第七条 人大常委会应定期听取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应安排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列席会议。

街道人大工委需定期向街道党工委报告工作,其负责人应列席街道党工委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

  第八条 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委负责联络和指导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与街道办事处及县级行政、司法机关派驻街道的工作机构应建立负责人联系制度,定期相互通报工作情况,讨论研究有关问题。

第九条 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条 街道人大工委的干部配备、任职年龄和待遇等问题按照省、镇江市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实行具有行政管辖职能的开发区与街道合一管理体制的街道人大工委,应将人大工作拓展到开发区行政管辖区域,协助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选举、组织代表活动等。其街道人大工委负责人应列席开发区党工委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开发区所属工作机构应为街道人大工委及人大代表履职提供条件。

第十二条   本市区域内的园区人大代表小组履行职责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试行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