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决定任命吴明成为市公安局局长。
免去孙桂林市公安局局长职务。
(二)
任命王丽为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免去其下蜀法庭庭长职务;
任命薛宏曜为市人民法院下蜀法庭庭长,免去其下蜀法庭副庭长职务;
免去卞英明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职务。
任命史海蓉、葛建、查爱华、王敏、张静、张敏霞、张益民、王成、刘长容、史立民、陈玉娟、何宪梅、刘芳、王忠琴、丁巧云、余中美、樊锦龙、陈秀慧、张远花、胡继珍为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