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委关于设立市人大常委会茅山风景区工作委员会的通知(句委组〔2010〕74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设立市人大常委会茅山风景区工作委员会,作为市人大常委会的派出机构,并接受同级党委领导,其级别、性质与市人大常委会内设机构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