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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市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
发布时间:2008年1月6日   点击:5255

关于在全市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
      2001年至2005年,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市人大、市政协的监督和支持下,我市已经顺利实施了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知识得到较为广泛的普及,人民群众的法律素质明显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国家公职人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明显提高;法治环境进一步优化改善,法制宣传教育成为全市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中不可或缺的助推力量和重要组成部分。继续广泛深入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建设法治句容的重要基础,也是全面实施我市“十一五”规划,实现“两率先、两步走”的法制保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中发[2006]7号)和《江苏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精神,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1、“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富民强市、“两率先、两步走”的目标,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坚持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加强普法阵地建设,创新普法教育的方式方法,增强普法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全面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形成遵法守法、依法办事的社会风气,为全面建设“法治句容”奠定坚实的基础,为全市社会经济率先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目标与任务
    
2、“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总体目标是:通过深入扎实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进一步提高全市公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进一步增强公务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增强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依法治理的自觉性,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水平。
     3、“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围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两率先、两步走”和建设法治句容的实践进程,深入学习宣传宪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法规以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相关的法律法规,积极引导全社会参与规划的实施和自我教育,推进依法治理,适应和保障全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
      三、对象和内容
    
4、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全市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广大公民要结合工作、生产、学习和生活实际,自觉学习法律,维护法律权威。重点对象是各级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民及流动人员。
     5、各类重点对象学习宣传的主要内容是:宪法、国家基本法律、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以及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相关的法律法规。
     ——领导干部重点学习宣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制度。进一步深化宪法的宣传教育,牢固树立宪法权威;进一步学习宣传党和国家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的理论、方针和政策,促进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进一步学习宣传国家基本法律制度,强化爱国意识、民主意识、法治意识、社会责任意识,提高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规范决策、管理和服务行为;进一步学习宣传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法律法规,运用法律机制和手段保障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学习宣传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律法规,形成遵守法律、崇尚法律、依法办事的社会风尚。
      ——公务员重点学习宣传规范公共权力运行的法律法规。加强对公务员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尊重人权等民主法治意识的教育和培养,着力培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观念,提高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公共权力的能力,促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加强反腐倡廉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
      ——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应在培养爱国意识、守法意识、权利义务意识上下功夫。中小学校要充分发挥品德课、思想政治课在法制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坚持品德教育与法制教育并重,以《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青少年法制教育教程》为抓手,注重中小学生的法律启蒙和法律常识教育,培养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分辨是非的能力,养成守法习惯;加强大中专学生法律基础理论的教育,牢固树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意识,增强法制观念。要加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教育,加强对重点青少年群体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实施“为了明天”工程,通过教育和法制相结合,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重点学习宣传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法规。加强契约自由、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等市场经济基本法律原则的宣传教育,努力在全社会形成重信誉、守信用、讲信义的良好风尚;普及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促进形成有利于推进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社会的良好氛围;加强安全生产、劳动和社会保障、妇女权益保障、社会救助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意识,尊重和保障公民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意识;开展以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农资等为重点的法制宣传教育,开展以打击规避招标、假招标、转包和违法分包为重点的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的法制宣传教育,开展以打击偷税、骗税、非法减免税为重点的税收征管法制宣传教育,开展以整顿出版物市场、文化娱乐市场、信息网络市场为重点的法制宣传教育,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农民以及流动人员等要学习宣传与自身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目标,突出法制宣传教育与法律服务和法律帮助的结合,加强相关婚姻家庭、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农村土地征用和承包地流转、外出打工、自身权益保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着力培养和增强农民参与村民自治活动和其他社会管理的能力,使农民了解和掌握解决矛盾纠纷、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途径;开展对农村“两委”干部法制教育轮训活动,培训农村基层兼职法制干部,进一步提高基层干部民主自治的意识和依法解决各种矛盾和纠纷的能力;加强对企业职工尤其是进城务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劳动和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工会及民主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意识。
      四、方法与步骤
     
6、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把服务群众、切实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教育人、引导人、鼓舞人和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联系在一起。在宣传内容上,选择群众最需要、与群众生产生活联系最密切的法律知识作为重点;在宣传方式上,选择群众最方便、喜闻乐见的形式,努力拓展法制宣传教育与群众文化生活相结合的深度和广度,繁荣法制文艺创作,鼓励、支持和引导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的开展;在宣传效果上,要以群众对法律知识、法律意识的接受和运用程度作为评价的尺度。
     7、坚持围绕中心。紧紧围绕我市“十一五”规划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实现“两率先、两步走”、建设法治句容、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部署,安排和落实法制宣传教育各项任务,力求在深化全民法律意识、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满足公民日益增长的法律需求、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8、坚持学用结合。认真组织实施《法治句容建设纲要》,积极推进“法治句容”建设,大力开展市、镇“法治合格”创建活动和各行各业的依法治理活动。通过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民主法治示范社区”的创建活动,完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不断提高公正司法、公正执法的能力和水平。把法治实践活动与道德实践活动、群众性创建活动结合起来,把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要求贯穿到各种形式的普法依法治理活动中,积极引导公民明辨是非、明礼诚信,使法律内化为公民的基本行为准则,使弘扬社会主义荣辱观在全社会蔚然成风。
     9、坚持分类指导。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做到有的放矢、分类施教,既要让公民懂得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性,也要让公民了解承担法律义务的必要性。各级普法主管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要针对各部门、各行业和对象的不同特点,确定目标,提出要求,选择方法,提高法制宣传工作的针对性。
      10、坚持求实创新。研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新任务,把握全社会对法制宣传教育的根本需求,探索内在规律,转变工作观念,创新工作形式。各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团体都要根据自身的行政职能和工作范围,大力推进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等主题活动,在各行各业掀起学法用法热潮。组织开展好《法治经纬》电视栏目宣传、每年的“12.4”法制宣传日以及宣传周、宣传月等活动;推进和完善落实每个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社区一套学法制度、一个法制宣传橱窗、一个法律图书角、一支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定期开展一次群众性法制宣传专题活动的“五个一”要求。
      11、“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时间是:从2006年开始实施,到2010年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宣传发动阶段(2006年)。各部门、各单位要完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机构,充实队伍,根据本规划研究制定地方、部门和行业五年规划,征订普法教材,组织培训,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各镇和市各部委办局等部门制定的“五五”普法规划,报市普法办备案。
      ——组织实施阶段(2007年至2010年)。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规划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每年制定工作计划,突出年度工作重点,做到部署及时、措施有效、指导有力、督促到位,确保“五五”普法规划贯彻落实。2008年开展中期检查活动。
      ——考核验收阶段(2010年)。按照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由各级普法主管机关进行检查评估,按照中央、省、市确定的“五五”普法教材组织重点对象进行学法考试、考核,并总结表彰。
      五、管理机制与保障措施
    
12、落实制度。落实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理论中心组学法制度、党校(行政学院)培训制度、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推行对非人大任命领导干部法律知识任职资格制度;落实公务员法律知识的培训、考试、考核制度,把法律知识作为公务员职业准入的重要考核内容,并作为任职、定级、晋升的重要依据,每年学法自学时间累计不得少于40学时,并组织1—2次法律知识的考试,参考率和合格率达到100%;落实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法律专业学历教育制度、执法资格证制度,每年不少于15天的法律知识更新学习培训;落实法制副校长选聘管理制度,认真组织开展法制副校长和学校法制教育师资力量的培训;建立企业干部职工学法用法制度,完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提高企业依法经营和管理水平;建立农村两委干部法制教育轮训制度;建立健全村居民委员会民主法治活动创建达标制度;建立法制宣传教育评估考核机制,完善评估考核指标体系;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要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建立评估考核机制,完善评估考核指标体系;建立健全激励监督机制,开展规划实施的阶段性考核和表彰奖励工作。
     13、完善网络。切实稳定和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机构、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与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人员,保证工作的有效运转。建立和完善市、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法制宣传教育机构的横向工作联络网;建立和完善市、镇、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纵向工作联络网;建立和完善面向社会、覆盖全市的普法联络员队伍、法制新闻工作者队伍、法制文艺队伍、法律服务人员为主的法律咨询队伍、法制宣传志愿者队伍,积极鼓励法律职业者、教师、学生加入志愿者队伍,推进志愿者队伍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加强普法讲师团建设,充分发挥讲师团的作用,高质量地提供理论辅导和实践服务。
      14、丰富载体。进一步加强农村、社区、学校、企业等基层单位和城市、乡村公共场所的宣传园地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设法制长廊,开设法制广场;充分发挥大众传媒法制宣传教育主渠道作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要开辟法制宣传专栏、专版、专题,固定时段、固定版面、固定栏目,专人专岗负责,积极开展公益性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利用互联网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有条件的地方办好法制宣传教育网站;充分发挥现代网络平台的作用;加强教育基地建设,各级党校充分发挥法制教育(骨干培训)基地作用。开展创建法制教育示范基地活动。
      15、整合资源。开展法制宣传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全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应充分利用自身的职能优势、岗位优势、设施设备优势,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知识和法治观念的传播。党校、各类培训机构、教育基地要加大培训力度,特别是市民学校、夜校、技术培训学校要成为村(居)民、流动人员法制教育的重要基地。城镇广场、社区、村(居)民活动中心等场所设置建立的法制宣传橱窗、公益广告牌以及公共场所的电子显示屏要充分的利用和发挥作用,成为广大人民群众获取法律知识最便捷的渠道。
      16、保障经费。要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苏办[2004]55号文件精神,把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加大对法制宣传教育经费的投入。按本地总人口每人每年不少于—0.40元的标准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各部门和各单位也要安排相应的法制宣传教育专项经费,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
      六、组织领导与责任分工
    
17、党委统一领导。设立市、镇、开发区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市、各镇、开发区分管政法工作的副书记任组长,为党委抓普法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同级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负责全面推进普法规划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等工作。各部门、各单位都要设立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
      18、政府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政府分管政法工作的负责人为政府具体抓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责任人。
  19、人大监督指导。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听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组织人大代表视察。拟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人员,在提请任命前,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相关法律知识的考试。担任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副组长的人大副主任为人大监督指导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责任人。
      20、健全组织机构。市、各镇、开发区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各级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是本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的组织实施,协调、指导、检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总结经验,推广典型,表彰先进;研究法制宣传教育的工作规律和工作方法;制定年度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部署当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任务;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全市的法律知识考试,编发全市统一使用的法制宣传教材和教学光碟。市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专职工作人员2—4人。各部门、各单位也应成立相应的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明确专人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21、明确工作职责。党委和政府各部门、各行业是法制宣传教育重要职责部门。应侧重部门行业相关专业法的宣传和普及,运用各种手段和途径面向全社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开展对本部门、本行业工作人员和从业人员的法制培训。组织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将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列入领导班子考核的重要内容;推行对非人大任命领导干部法律知识任职资格制度试点工作,并形成规范性文件,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党校在组织领导干部培训时,应当将基本的法律知识的教育纳入培训课程,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学法培训面达到100%。宣传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在组织市委中心组学习时,每年安排不少于2次的法律知识的专题学习,做到有学习计划和学习记录;与司法行政部门共同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督促、检查、协调和指导;负责指导大众传媒的社会公益性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人事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对公务员的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公务员法律知识的学习培训和考试等工作。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的培训、考核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法制课列入教学计划,抓好“计划、教材、师资、课时”四落实;与相关部门建立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积极开辟第二课堂,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法制教育及相关的主题教育活动,增强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引导性、互动性和趣味性;会同综治、司法行政等部门做好法制副校长和法制辅导员的聘任、管理和培训等工作,中小学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配备率达到100%。 文化行政部门要负责指导各类文化艺术单位、文艺团体开展法制文艺作品的创作、演出,指导群众性法治文化娱乐活动。负责经济贸易管理的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和个体工商户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和法制培训,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公安、民政、劳动保障、建设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进城务工等流动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工商、税务、财政、质监、环保、科技、卫生、交通、国土、安监、农业、城管等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能,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向公民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司法和行政执法部门在司法、执法过程中通过以案说法、辨理析法等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企业职工、青少年和妇女儿童等特定对象法制宣传教育。各类社会组织和个人,有责任关心和支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制定规划并组织实施,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实行目标管理,做到有部署、有检查,确保规划得到落实。